說明:
一、 依據教育部 106年 10月 5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60108298 號函辦理。
二、 106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(含幼兒園)學生(幼兒)團體保險,保單條款第 2條第 1項第 3 款增訂幼兒園幼兒既往症及第 14 條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增訂自負額新臺幣(以下同) 500 元之規定,即 106 學年度幼兒園幼兒第 1 次加保前所發生之疾病不予理賠;住院醫療保險金、傷害門診保險金在 500 元以內不予給付。
三、 該部為照顧參加上項說明保險之重症及經濟弱勢學童之權益,俾能獲得健康及醫療照顧,使其順利就醫完成學業,特訂定旨揭計畫,符合計畫補助對象,請備齊學生團體保險保單條款所約定應檢附文件,向 106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承保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。
四、旨揭係專案補助計畫,計畫期間自106年8月1日至107年7月31日止,申請補助期間至107年10月31日止,逾期不受理申請補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