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 一、依據本市臺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辦理。
二、本次收退費辦法重點修正如下:
(一) 延長照顧服務費:依實際辦理時數核實支付;以幼生實際參與情形收費。
(二) 非本國籍(具居留證)幼兒:
1 、就學即免繳學費。不論胎次皆以第 1 胎子女繳費計。
2 、身心障礙幼兒:「免繳費用」,即雜費及代辦費(材料費、活動費、午餐費、點心費)之費用,由行政院支付全額。
三、檢附臺南市永康區大灣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113 學年度收退費辦法